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緩讀或不緩讀的理由

  • 緩讀的期待高師大邱上真教授的研究

一年後會小孩生理狀況會較健康、
社會性會較成熟、
較有讀寫算的預備技能、
有較好的適應及吸收知識的能力,
可使義務教育發揮最大功效,
緩讀有助改善就學所造成的生理或心理挫折。

  • 不緩讀的理由: 高師大邱上真教授的研究

並非所有孩子都受益於延緩入學。
如果考慮到小學基礎教育並沒有太高的智力要求,
晚一年反而浪費生命、同儕學習所帶來的驚人教育效果、
特教老師的IEP精緻教學,
反而有助孩子的學習機會,
適齡入學無疑是最省時省力,
事半功倍的選擇。

申請緩讀應思考項目

 

暫緩入學與否,需視個案的狀況審慎評估,所要考量的
是孩子的最大利益而非家長的期望或方便,以下幾點可供家
長思考:

一、家長能確實有效持續執行一年的教育替代計畫。

二、暫緩入學期間是否已覓得適當之安置場所,且該場所能

協助執行教育替代計畫。

三、經過一年的積極早療及醫療復健的努力,孩子確實可以

從隔離到融合,或達到向上安置的效果。

四、多一年的時間繼續留在較多保護的環境(如幼兒園、發

展中心)下學習,對第二年的入學真的有幫助嗎?

五、孩子的生理限制在這一年的改變,是否真的有助於其進

入下一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習?

六、暫緩入學的期間,龐大的學前教育費用,家庭經濟是否

能負荷?

 

緩讀工作家長可做甚麼?

 

◎思考、評估孩子是否適合緩讀
◎規劃孩子緩讀計畫
◎準備緩讀資料
◎申請報名(學區學校註冊組)
◎配合緩讀,提升孩子能力的措施

緩讀時間最長一年

確認緩讀後,未來入學仍須重新鑑定

 

臺北市國民小學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審查及作業原則

97 年12 月10 日北市教特字第09740325000號函

99 年12 月16 日北市教特字第09941683400 號函修正
100 年12 月23 日北市教特字第10048970500 號函修正
一、 依據: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。
二、 申請對象:當學年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(以下簡稱國民)。
三、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
(一)申請時間
1.第一階段:每年一月五日至十五日,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。
2.第二階段: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,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。
(二)申請地點:國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(註冊組)。
(三)申請資料
1.必備資料
(1)臺北市103 學年度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(暫
緩入學)報名表(一式2 份)。
(2)全戶戶口名簿正本(驗畢發還)及影本乙份、申請參加臺北市身心
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實際居住說明書。
(3)身心障礙證明 (手冊)正本(驗畢發還)及影本乙份(未領有身心
障礙證明或手冊者免提供)。
(4)一年內醫院早療評估報告書或六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。
(5)暫緩入學期間之教育計畫(含自覓安置場所)或醫療計畫。
2.佐證資料
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:(由學生就讀之幼兒園、機構提供下列資料)
(1)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表。
(2)六個月內社會適應表現檢核表或文蘭適應量表。(請學前教師完成
後,交予家長)
(3)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102 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。
(4)六個月內教學(巡迴)輔導及評估摘要資料。
(5)輔具需求評估資料。
(6)早期療育服務資料。
3.其他
(1)聽障生請附六個月內醫院評估聽力圖或聽資中心聽能評估報告。

(2)視障生請附六個月內醫院視力診斷證明或視資中心視功能評估等文
件。
(3)領有自閉症相關診斷之學生請檢附(學前兒童用)自閉症兒童行為檢
核表或高功能自閉症/亞斯柏格症兒童行為檢核表。
(4)身心障礙學生入學鑑定欲就讀共同學區、大學區學校說明書。
(四)審查作業
1.第一階段:學校受理申請後,請於一月十八日前彙集申請者各項資料送
臺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雙園國小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後續審查作
業。審查會議應於三月十五日前召開,並由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於
三月三十日前函知學校。
2.第二階段:學校受理申請後,應於五月二十五日前彙集申請者各項資料
送本市雙園國小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。審查會議應於六
月二十日前召開,並由本局於六月三十日前函知學校。
(五)審查原則:申請者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
1.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(以下簡稱鑑輔會)鑑定之身心
障礙適齡國民。
2.暫緩入學期間家長已安排適性教育計畫,並自行覓妥適當安置場所(不
含公立學校幼兒園)。
3.經評估入學後可減少特教服務需求。
4.依國民身心發展、特殊需求及暫緩入學期間之療育計畫,經鑑輔會綜合
研判確有必要暫緩入學者。
四、核定暫緩入學之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,學校應副知區公所(強迫入學委
員會),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國民應於下一學年度辦理入學;學校(註冊
組)並應列冊追蹤,主動通知家長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。
五、鑑輔會完成當年度三歲至未滿六足歲身心障礙幼童之安置後,如普幼班
尚有餘額,提供第一階段核定暫緩入學國民選擇就讀普幼班,如有競額
情形,以抽籤決定。
六、第二階段核定暫緩入學者,如欲就讀公立學校幼稚園(部),應向各園提
出申請。

 

  • 資料出處: 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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